发表时间:2024-02-06 12:31:07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实际的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验收按相关法规办理。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品质衡量准则和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开发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规模、主要投资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形象面貌、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
第十二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相关的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一)工程形象面貌满足水库蓄水要求,挡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满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二)近坝区影响工程安全运作滑坡体、危岩体、崩塌堆积体等地质灾害已按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理;
(三)与蓄水有关的建筑物的内外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需进行水库地震监测的工程,其水库地震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并取得本底值;
(四)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以及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检验判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出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三)工程运作情况。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程运作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相关的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一)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手续;
(三)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每台机组至少正常运行2000小时(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检验判定单位已提出工程完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作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完成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后,应出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的申请。
单独报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运作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相关的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公司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总结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以及所提主体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计划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验收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完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有关的资料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在收到工程完工验收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批复)。
第二十九条水电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三十二条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